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孟芬
訴訟代理人  蘇賢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1,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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