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程凱
被   告  謝主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山大路口
,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派員到場處理,
且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村○○00號,此有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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