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9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盧名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志堂 間損害賠償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3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