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景楚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68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