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景楚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68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