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甲○○、乙○○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