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2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黃春旺
被   告  蘇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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