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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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莊仁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玉美 等2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
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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