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黃姵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聯邦快遞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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