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康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奕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
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