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永和
       陳博欽
被   告  陳榮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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