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泳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1,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