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黃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