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12號、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5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予以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