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78號
原 告  張炎停
原 告  張舜翔
原 告  張舜閔
原 告  張樹根
原告與被告 張煥杰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堆放於台中市○○區○○里○
  ○巷0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內之雜物清除,將房屋返還予原
  告等」。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所示,台中市○○區○○里○○巷0號之未保存登記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等3棟房屋,原告訴之聲明不明,應為適當、
  明確之聲明。
二、原告應陳報系爭房屋有無其他共有人?如有,應由該人一同
  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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