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遠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64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