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415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3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故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7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