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准許修訂條文內容」、附表二「修改組織章程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董事長,本宮組織章程原於民國60年11月16日制定,於90年6月29日向貴院聲請修正,經鈞院91年7月31日函知修正條文第3條不符公益性宗旨,不為准許。修正後始經鈞院
96年度法字第8號為部分准許,然經送桃園縣政府又遭駁回,故由相關承辦人員指導,並經本宮董事會及信徒大會決議修正,變更章程內所有「本財團」、「本宮」之稱呼為「本法人」,及變更條文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
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關於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19條第6款後段及第19條第9款規定部分:
㈠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須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
者,此乃因財團之集合,本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則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自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而無從經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改,否則即未符合上開得以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要件,亦仍與原財團法人成立之精神、目的相違背,而不應准許。查本件捐助章程第19條第6款後段就董事會之職權規定「…,及制訂或修改本組織章程。」部分,係賦予董事會有制訂及修改章程之權限,此與財團法人係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而無從經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改之本質不符,是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㈡復按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法人,與
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組織之基礎,設有社員總會,為其意思機關者不同。故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定以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者,與財團法人之性質有違,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365號判決足資參照。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系爭章程第19條第9款:「董事會職權如左:…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部分,賦予董事會得就其財團法人之重要事項予以決議,無異使董事會仍為意思機關,與上開說明顯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從而,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章程除上開第19條第6款後段、第9款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不應准許外,其餘如附表一「准許修訂條文內容」、附表二「修改組織章程條文」欄位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璟佳┌─────────────────────────────────────┐│附表一: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97年7月9日修訂條文內容│准許修訂條文內容│├──────────────────┼──────────────────┤│第十九條:董事會職權如左:│第十九條:董事會職權如左:││一、召開信徒代表大會。│一、召開信徒代表大會。││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進度│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進度││及編撰工作報告。│及編撰工作報告。││三、籌募經費及編訂預決算書。│三、籌募經費及編訂預決算書。││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與擬定。│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與擬定。││五、管理及運用本法人財產。│五、管理及運用本法人財產。││六、審議信徒代表之資格,及制訂│六、審議信徒代表之資格。││或修改本組織章程。│七、推薦顧問及聘任總務、幹事及││七、推薦顧問及聘任總務、幹事及│廟祝等事項。││廟祝等事項。│八、調解信徒糾紛。││八、調解信徒糾紛。│││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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