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0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翊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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