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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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謝雨真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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