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