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6,2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