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日展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薛道明
樓之8
被 告 雅曼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02,40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