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坤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進道 、 李建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9,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欣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