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坤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進道李建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9,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欣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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