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19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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