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19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19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