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美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671、11803、12405號、114年度偵字第797、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且合議庭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王美惠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美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查被告王美惠所涉可能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罪嫌,本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命 再開辯論,並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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