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林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0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00元,及自民國95年03月23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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