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邱慧玲
孫瑞宗
被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真
被 告 楊清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17日所為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月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