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897號
原 告 廖珮君
訴訟代理人 陳如芳
被 告 鍾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12號、105
年度易字第161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01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0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0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