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04號
原   告  王源明
訴訟代理人  鄭錦玲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4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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