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04號
原 告 王源明
訴訟代理人 鄭錦玲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4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