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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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林家全
林家立
2巷80號 林家豪 林嘉緯
林炳蒼 林錦章
24號 林文佑 林國清 林世謙 林振達 林東榮 林義勇 林桐木 林慶棠
0號 林慶連 林紘志
5號 林億聖 林貞雄 林典雄 林克明
之6號 林義久 林靜輝 林靜翹
林冠甫
6巷11號 林順正 林文通
5號 林文賢 林文實
8號 林新建 林立家 林立約 林志誠
林信吉 林信明
林信義 林信實
林金龍 林金財
1號 林春池
2號 林錦松 林俊明 林義明 林深澤
林錫達 林錫良 林金木
巷104號 林信男 林太平
8號 林珈弘 林宥成 林啟政
之1林啟俊
巷76弄62號2樓 林騰輝 林明瑟 林聖結 前列五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太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5,8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130,3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432元,原告僅繳納355,816元,尚不足6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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