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敏華
被   告  陳珮婉 即鍋翻天小吃店(火鍋世家)
訴訟代理人  蕭輔毅
原告與被告陳珮婉即鍋翻天小吃店(火鍋世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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