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廖瑋博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林隆元
訴訟代理人  李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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