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855號
原 告 林青華
被 告 林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
訴,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但是其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賠
償原告新台幣?元(依法官裁定),...」,並未具體表明
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
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