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劉文雄
被 告 吳岳翰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劉文雄
被 告 吳岳翰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