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潭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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