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惠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訓 等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繼承人 張庭佑 已死亡,應由其第三順位繼承
  人張庭訓等人為被告,惟依原告所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張庭
  佑於民國92年2月20日死亡時,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張
  成係於95年1月17日死亡,而 張成 就張庭佑之遺產如未拋棄
  繼承,則本件 適格 之被告應為 張成之 繼承人,而非張庭佑之
  第三順位繼承人。原告如仍主張應由張庭佑之第三順位繼承
  人繼承,則應提出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如主張張成為張庭佑之繼承人,則 張成業 已死亡,應提出
  張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併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