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80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徐健銘
被   告 己○○
      丁○○
      丙○○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丁○○、丙○○應於繼承 賴玉珍 所得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己○○、丁○○、丙○○於繼承賴
玉珍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賴玉珍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未給付,且被告均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戶籍謄本、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
本院函文、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而被告
己○○、丁○○、丙○○僅到場陳稱:渠等不知情等語。惟原告
就被告己○○、丁○○、丙○○部分,係起訴請求渠等於繼承賴
玉珍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與民國98年6月10日起施行之
新修正民法繼承法規,採限定繼承制度係屬相同,縱被告己○○
、丁○○、丙○○均不知情,惟上開請求並渠等並未有何不利。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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