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績效獎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68年5月11日起至97年12月
8日止受僱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纖公司)高
雄廠,每月除薪資所得外,中纖公司尚發放多項獎金以為薪
資。原告於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應可領取按每月新臺幣
(下同)2,000元計算、每4個月發放1次之績效獎金;詎
因原告於86年8月1日與副廠長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時任高
雄廠廠長,竟於87年5月19日命令原告主管丙○○課長扣留
獎金不發;原告雖多次反應,然因兩造素有嫌隙,原告迄96
年8月1日廠長更換始再領取績效獎金。累計被告自87年5
月起至96年7月止,合計9年2個月遭扣留之獎金共22萬元
(110×2,000=220,000),扣留之獎金皆由丙○○領出
交予被告保管,並未發放予其他同事。爰聲明請求: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績效獎金係於原告工作表現符合中纖公司所定之
獎金評核項目後始予發放,原告每季績效考評均不合格,致
績效獎金扣罰至零,原告自無理由請求返還獎金,且扣留之
獎金皆已發放予同單位內其他員工,伊並未扣留原告任何獎
金,自不負返還義務;原告請求返還獎金之對象應係中纖公
司等語置辯;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三、兩造所不爭執為本判決基礎事實
㈠原告自68年5月11日起至97年12月8日止受僱於中纖公司高
雄廠。
㈡被告87年5月19日命令原告主管丙○○課長扣留原告之績效
獎金不發。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係主張被告指示扣留應給付原告
之績效獎金,本院自應審酌原告有無該績效獎金請求權存在
?①依被告提出之原告87年9月起至96年7月止之規章制度
&競賽評核目標達成統計表(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53頁),
顯示原告於上揭期間考核結果均不合格;②再依原告任職之
中纖公司石化廠效率獎金評核辦法第三章3.3.2個人績效獎
金規定「每課內由主管針對每一員工之5S及規章制度(30
%)、教育訓練(30%)及個人工作績效(40%)等內容,
按附件個人績效之評核表作課內之評核,每一項目須確依評
核內容(可參考團體評核表之項目辦理)做檢查,教育訓練
除已規定之出席紀錄外,尚需有考核成績為憑,賞罰要明確
,優劣要區分,其評核成績以85分為基準」等詞(見本院卷
第41頁),另依上揭規章制度&競賽評核目標達成統計表顯
示之評核主管係單位主管(課長)、副廠長及廠長;③另依
中纖公司98年6月22日(98)中纖人發自第059號就該公司
績效獎金核發程序函覆本院稱「...該獎金之核發乃由高
雄總廠各課主管,依人員之績效評核成績呈送獎金發放金額
明細表至高雄總廠,再由高雄總廠經辦人員彙總後呈送需核
發之獎金總額,向臺北總公司請款,臺北總公司再將核撥獎
金總額彙至高雄總廠之戶頭。因此,各員工績效獎金核發之
數額係依其績效評核成績而定,並非固定每個員工按每月
2,000元,於每年4月、8月、12月底核撥至員工所屬之高
雄總廠。所有高雄廠區員工之績效獎金金額皆依個人考核
成績表核發,並就其所評核之獎金金額,由高雄廠經辦人員
再匯至員工之銀行帳戶。各員工績效獎金之金額,於員工之
各季績效評核成績時已確定,故臺北總公司將績效金總額核
撥至高雄總廠後,高雄廠區主管並無其他處分之權利」等詞
(見本院卷第64頁);④準此,原告所稱之績效獎金,須經
高雄區單位主管、副廠長及廠長依效率獎金評核辦法評核及
格後,始報請臺北總公司核撥,原告既經評等不及格,自無
績效獎金可予核撥,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曾交代丙○○課長將
原告績效獎金自其他員工處收回保管乙節,則經⑴證人即在
職時與原告同課之乙○○到庭證稱:「(問:你認識原告及
被告?)我都認識,我跟原告是同事。(問:每季都會領取
積效獎金?)有。(問:87年5月1日到96年7月31日九年
二個多月,你都跟原告是同事?)94年8月份離職,我在職
期間是86年6月或8月份到94年8月份,原告是後來調到我
這個單位,是在86年或87年調進來,反正在87年5月開始就
跟我是同單位。(問:87年5月到你離職時,你都有領到積
效獎金?)有。(問:領到積效獎金之後有無再拿出來還給
公司?)有部分,大概是二千多元拿出來給丙○○課長,我
不清楚為何要拿出來給丙○○課長,多出來的部分我不知道
為何匯到我的帳戶,因為我每季領的積效獎金都是固定八千
元,超過八千元部分丙○○叫我要提領出來給他,我不知道
為何多領,當時同單位有其他二個人也都是有領出來給丙○
○課長。(問:你知道那段期間原告都沒有領到積效獎金?
)這我不知道。(問:積效獎金直接匯到你的帳戶?)對。
(問:87年5月到你離職每季你領到的積效獎金都有把超過
的獎金領出來給丙○○課長?)都是,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丙○○課長這樣講我就拿出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交給
丙○○課長的錢是如何運用?)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卷第81頁至第82頁);⑵證人即原告所屬課長丙○○到庭證
稱:「(問:現在還在職?)跟原告同時退休,98年1月1
日退休生效。(問:從87年5月1日到96年7月31日這段時
間,你都是擔任原告的課長?)起先是副課長,但是沒有課
長,所以也算是課長,就是原告的主管。(問:從87年5月
1日到96年7月31日這段時間,原告都沒有領取積效獎金,
你知道嗎?)我知道,當初的廠長甲○○先生告訴我,大概
在87年5月19日他的管理積效獎金通通取消不發給他,通通
不能發給他。(問:要到何時才發給原告積效獎金?)到96
年8月1日換新廠長 謝振源 才回復,是因為我去跟副廠長劉
夢熊談,我跟他說事隔那麼久了應該要發放給原告,問他(
劉夢熊 )的意見,他研究後就說回復給原告,所以從96年8
月開始就有發給原告積效獎金。(問:之前你們單位其他人
,有無因為原告沒有領積效獎金,而多領積效獎金?)我是
依照公司規定把原告的積效獎金分發給同單位其他同事,其
他同事就必須把超過八千元的部分交給我當作公積金,沒有
全部收回是扣掉他們應此多繳的稅金的餘額,但是多繳的稅
金沒有明確計算多少,只是大概的數字,這些收回的錢不是
我們個別單位的積金,這是整個生產單位(共四個課,EG、
EO、NP、公用等課)公積金。(問:你把這些錢交給誰?
)交給EG課的課長 蔡祈順 ,從開始扣到96年8月份以前都是
這樣作。(問:公積金的用途是用在那裡?)過年過節買糖
果、生產單位的尾牙、端午節禮品、中秋節禮品、紅白喜事
花圈花欄的支出、禮金、奠儀的支出。(問:公積金除了那
三名同事把多出來的積效獎金拿進來以後,公積金有無其他
的來源?)有,別的單位也有工作表現不好被扣掉的積效獎
金也是拿進來作為公積金,廠長額外給的金額也是入到公積
金。(問:從原告扣得的積效獎金有無拿給甲○○廠長個人
?)從來都沒有過。他們四個人的積效獎金是三萬二千元,
有人被扣的通通由主管收回,扣掉給他們繳稅的稅金,剩下
的錢入到生產公積金。(問:報給總廠的積效獎金是四個人
都有?)三萬二千元是單位的基本額度,其中有人不能領的
話就可以加在其他員工部分。(問:這麼多年你們單位的員
工沒有抗議為何要返還給公積金?)沒有,要不要發給積效
獎金是單位主管的權限,員工表現不好主管可以不發,對於
原告我是聽命行事,甲○○是口頭跟我講沒有書面,之後我
有去幫原告爭取,但是甲○○還是堅持不發給原告。(原告
問:這麼多年來這筆錢扣下來要作什麼用途,為什麼都沒有
告訴我?)我印象中應該有跟原告講過,原告應該也知道。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這個表是不是作為你剛才所稱核發積
效獎金的依據?提示證人被證二積效考核表)是,這個考核
表是由我製作,需要經過廠長及副廠長。(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是不是也是由你考核?)主管是有這個權利,但是有關
原告部分是由廠長口頭要求。這個表是我製作沒有錯,但是
原告的考核我沒有權限,因為廠長的命令我不可發放給原告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90年4月份以後從廠長及副廠長以
下就沒有甲○○,是不是跟你剛才所稱是由甲○○所決定有
點矛盾?)因為甲○○是總廠長,我有再問甲○○是否可以
回復,他說不可以回復,已經交待的事情我不要再去問他。
我去問甲○○時我的印象中他已經升為總廠長。(問:到96
年8月為何去問副廠長,是因為當時甲○○已經沒有當主管
?)當時甲○○還是總廠長,到目前為止也是總廠長。我想
說這麼久了才去問副廠長,結果副廠長說可以回復才回復,
我沒有去問甲○○。(原告問:這個表格內容是不是全部都
是一樣,這個表格是你在廠長的命令下作的嗎?)廠長只有
命令不能發給你,所以我只好作不能發給你的考核結果,如
果我寫可以發給原告,就違抗廠長的命令,也會退回來」等
語(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6頁),⑶依前揭證詞可知,原告
每季考核成績不及格固係因被告指示所致,然以前揭中纖公
司效率獎金評核辦法之規定,被告既係原告所屬主管,對績
效獎金之考核係有判斷餘地,原告倘對考核結果不同意,應
循內部管道予以救濟,法院就此不能代替原告主管為績效考
評,是原告既不符中纖公司效率獎金評核辦法之規定,證人
丙○○將所屬原告之基準績效獎金分配由其他課員領取,僅
係就基準金額予以平均分配,並非謂將原告應領取之績效獎
金分由其他員工受領,且被告既未將原告有權領取之獎金扣
抵不發或歸為己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之債權自不
存在。
㈡綜合以上,依卷內證據尚難令本院形成原告就其主張之績效
獎金有請求權存在之心證,其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尚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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