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東方之珠彈珠檯」壹台、「神秘樂園
小瑪莉變異體」壹台、IC板伍塊及開分鑰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東方之珠彈珠檯」1台、「神秘樂園小瑪莉變異體」
1台、IC板5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開分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