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19,100元,應繳
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7,8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並提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登記事項卡、乙○○、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