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8
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26,182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