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弘富開發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1305號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05號刑事確定判決之受判決人即被告弘富開發有限公司,及被告兼代表人甲○○之利益聲請再審,然本件聲請人就同一判決,業於民國9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經本院於99年3月17日分案繫屬,有本院文書科簽文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確定判決重複聲請再審,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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