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 吳吉成 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 蔣忠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董愛珠 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19日至96年6月19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董愛珠於民國96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如附表所載不動產已於97年1月10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蘇湘凌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秀林鄉│富世││324│建│││560│全部│蔣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