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仙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9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仙女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告訴人之傷勢及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惟前無任何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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