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勞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勞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基福
代 理 人  楊志航 律師
相 對 人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3,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
  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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