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洪吉松
相 對 人 邱福棟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
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