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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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9年度湖小字第9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被   告  周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十一日起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被告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或依本行及規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及連續3個月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600元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至99年7月10日
止,共計結帳為32,13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9,936元為自92年10
月2日起至99年7月10日止之消費款、1,600元為循環利息。為此
,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32,136元,及其中29,936元部
分自9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
99年7月11日起逾期開始連續3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600元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
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電腦
帳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
提出之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
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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