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彭譯霆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518號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