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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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哲嘉
被 告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648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648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其主張略以:緣被告在彰化縣○○鎮○○路○號使
用低壓電力,欠繳電費計27,648元,此有應繳電費明細表可
稽,迭經原告限期催繳,被告仍置之不理,未為給付,原告
除已依照電業法規定停止供電終止契約外,對其所積欠電費
及遲延應付利息債務,依民法第199條、第203條等規定,均
得請求給付,被告亦均有給付義務,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本院104年
度司促字第5198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科通知等為證,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用電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7,6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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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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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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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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