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林喬峰
被   告  何紫郁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新臺幣(下同)1,500元。上開第
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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