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林喬峰
被 告 何紫郁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新臺幣(下同)1,500元。上開第
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